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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和内容,逐步实现向社会公开、互动,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四)加大推行代建制工作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把积极推行代建制作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建设实施方式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自觉维护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审批和监管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不得要求代建单位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随意提高建设标准。
  (五)保证扩大内需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政府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可用财力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配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在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对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暂缓下达后续基建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六)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单位做到项目分账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加强对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
  (七)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切实解决和预防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对项目资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市、县,自治区不予安排新上项目。
  (八)加强对项目的稽察和审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和审计部门要对国家重大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项目稽察及跟踪审计。对使用国有资金较多,项目严重超概算、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稽察及重点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决策、招标投标、资金安排使用、土地获取、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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