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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精神,为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有关法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审查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强化监管,对于未履行或未被批准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办理核准手续或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审批。
  (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项目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标准的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标准和单位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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