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2011)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对该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意见比较集中时,由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将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情况向选举委员会汇报。如经过多次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人数仍然超过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由本选区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

  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细则确定的具体差额数,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都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应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三日内提出。见面可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也可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每一流动票箱须配备二至三名工作人员携带、管理。选民写票时,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