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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第195次常委会议、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江苏创新创业,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江苏工作、创业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领取《居住证》的审核认定以及省直和中央驻宁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工作。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的初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居住地、工作单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有效期限、签发日期和随行家属等内容。
  《居住证》由省公安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可续办。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应当在国外(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每年在本省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经认定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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