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经费发放工作。县级安帮办应按规定管理、审批、发放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做到月清、季核、年度结算。2011年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手续齐全,审批规范,发放率达到标准。
6、做好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积极开展以监所、安帮办与企业共建、共管、共帮为主要内容的安置帮教基地共建活动。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建设一批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重点安置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回归人员,确保不脱管、不漏管。
二、进一步加强监所教育改造工作
7、做好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监狱、劳教所要组织刑释解教前1年内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要结合服刑在教人员在监所内的劳动岗位技能要求和刑释解教后的就业需要,科学选择培训项目,经考核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健全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1个月,对其教育改造效果,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以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为“重点帮教对象”或“一般帮教对象”,并提出帮教建议。
9、加强出监所教育和就业咨询、就业推介工作。对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在教人员,开展为期3个月的法制、道德、就业等内容的出监所教育。要宣传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使他们做好重新回归社会的思想和心理准备。要引导企业进监所招用人员,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直接就业。条件具备的监狱、劳教所要逐步建立出监所监区(大队)。
三、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
10、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要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与基层帮教组织、志愿者及亲属共同建立完善外出务工刑释解教人员跟踪帮教制度,做到底数清、去向明。要积极发挥妇联、共青团、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及亲属的教育帮扶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与问题,疏导化解消极对抗情绪,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11、加强高风险人员管理。要建立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对可能危害社会的高风险人员要逐人落实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列入当地公安派出所重点人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