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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录用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认真落实就学政策。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以多种形式,动员组织团员青年与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结成对子,帮助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入学子女列入“金秋助学”活动助学范围。

  17.认真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

  18.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广泛宣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有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努力减少和消除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19.建立并落实跟踪帮教机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每月要将采取刑事拘留以上强制措施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等部门每季度要分别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失业登记、公益岗位安置就业、社会救助等情况,反馈到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的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反馈到相关监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县级安帮办信息互通,适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及从事个体经营扶助等情况,

  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沟通了解所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对外出务工或异地流动的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安置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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