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在刑满释放前1个月,监管部门要将其教育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对此类刑释释放人员要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原侦查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13.建设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此类人员刑释解教前1个月,监所要通知所在地的县级安帮办,按照自愿、就近的原则,将其安置到过渡性基地,并与监所交接相关材料。此类人员可以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由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帮教措施。
14.做好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监所在一般帮教对象刑释解教1个月,要将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信息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要在1个月内反馈回执单,同时通知当地司法所,负责联系落实服刑在教人员家庭成员及所在村(居)代表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要确定帮扶责任人,并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
15.做好安置帮教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各级司法行政、公安机关要紧密依托全省安置帮教数据库应用专网和管理平台,积极有效地开展入监(所)甄别、狱(所)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考核、心理矫治、出监(所)评估、人员衔接、社会帮教、就业安置、重新违法犯罪记录、个人表现、思想状态和信息核查等网上信息应用工作,实现服刑在教人员从入监(所)到刑释解教后所有信息的实时动态连接、网上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负责牵头抓好安置帮教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信息资源管理体系,推进安置帮教信息库、子系统和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将安置帮教的所有工作部门、工作环节都纳入信息化管理渠道,实现安置帮教工作各成员单位间的网络互联和数据共享。
四、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16.认真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认定。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设为登记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对接回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半年内还未就业的,从出监所当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当地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接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工会组织要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和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