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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9.做好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出监所教育时,要告知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与地方安置帮教机构的职责和联系方式。

  10.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的管理与应用。监所要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1个月内,将其在监所内的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情况录入数据库。各县级安帮办、公安机关要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查看、下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名单,主动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并衔接人员、日期以及安置帮教的有关情况反馈到所在监所。

  11.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核心,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尤其要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前1个月,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组织的对接,使其顺利转入安置帮教环节,确保人员不失控,尽力防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三、进一步落实衔接措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

  12.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管控工作。对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在刑释解教前1个月,监所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信息,发送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和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应立即将回执单反馈给监所,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制定管控方案。司法所要动员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在此类人员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责任区民警和安置帮教责任人在此类人员被接回后要立即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帮教措施。对因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等未能衔接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建设落实衔接措施。

  对于“三无人员”,监所要在刑释解教前1个月,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信息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在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监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就业。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将其纳入“五保”范围。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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