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和心理矫治。监所要切实把教育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保证服刑在教人员学法、知法、守法。要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工作的专兼职队伍,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心理干预,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等,重塑其健康人格。要在3年内形成常态机制,实现服刑在教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的全覆盖,尤其对顽危犯的心理测试干预、心理动态跟踪分析要达到100%,对患有严重心理问题的顽危犯的心理矫治要达到100%。
6.加强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监所和监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监所要高度重视每一名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加大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增强培训效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培训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的落实,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对技能鉴定合格的,要及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保障培训工作正常进行。
7.加强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建设。监所要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对每个服刑在教人员在各个环节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档案。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1个月,对其在监所的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及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以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刑释解教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对相关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具体建议。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和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等。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
8.发挥社会、家庭帮教作用,促进监所教育改造工作。监所要坚持经常性地排查,掌握服刑在教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由县级安帮办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县级安帮办还要经常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到监所开展帮教活动,向服刑在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图书、医疗防疫、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服务;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同服刑在教人员的家庭进行结对帮扶。监所要利用亲情电话等方式,为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和社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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