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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5.加强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和心理矫治。监所要切实把教育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保证服刑在教人员学法、知法、守法。要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工作的专兼职队伍,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心理干预,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等,重塑其健康人格。要在3年内形成常态机制,实现服刑在教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的全覆盖,尤其对顽危犯的心理测试干预、心理动态跟踪分析要达到100%,对患有严重心理问题的顽危犯的心理矫治要达到100%。

  6.加强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监所和监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监所要高度重视每一名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加大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增强培训效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培训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的落实,及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对技能鉴定合格的,要及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保障培训工作正常进行。

  7.加强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建设。监所要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对每个服刑在教人员在各个环节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档案。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1个月,对其在监所的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及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以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刑释解教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对相关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具体建议。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和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等。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

  8.发挥社会、家庭帮教作用,促进监所教育改造工作。监所要坚持经常性地排查,掌握服刑在教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由县级安帮办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县级安帮办还要经常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到监所开展帮教活动,向服刑在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文化图书、医疗防疫、心理辅导、困难帮扶等服务;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同服刑在教人员的家庭进行结对帮扶。监所要利用亲情电话等方式,为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和社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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