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办发[2010]12号 2010年12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高度,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推进和谐平安江西建设,为实现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基本原则。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必须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维护权益的原则。
3.工作目标。健全党委、政府组织领导,综治委指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财政、教育、税务、银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舆论普遍支持的安置帮教工作体系,切实解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比例低、假身份比例高、重点人员管控不力、安置帮教难度大、重新违法犯罪率高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刑释解教人员放出来有人接,接回来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
4.加强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实工作。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简称监所)接收服刑在教人员时,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逐个询问核实,并在1个月内,将其《基本情况登记表》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帮办)。县级安帮办要与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村(居)及其家庭核实基本信息,依托其家庭和村(居)委会,制定配合监管改造的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志愿者,并在1个月内向监所反馈。对假姓名、假住址、持假身份证的服刑在教人员,原侦查机关要在6个月之内查清其身份并反馈到所在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