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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招标限价为工程费用,主要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和税金组成。
  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应按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要求进行,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应执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低于建设成本报价。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下浮)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中。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订定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依据环保部有关规定,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应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合同、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对项目计划实施、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决算审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财政局应设立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中央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财政配套资金纳入专户核算,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应设立项目专帐,实行“专账、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区县财政报账制。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报账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履行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开具工程建设发票,施工进度表、监理记录、跟踪审计意见,经1名及以上的项目义务监督员签字,报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区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后,在区县财政局报账。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评估、监理、监测等费用,由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同时附具由1名及以上的项目义务监督员签字的正式发票,经区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后,在区县财政局报账。
  土地征租、青苗补偿等费用由项目业主或建设期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附征地文件或租地合同、征租地费用表(地点、土地性质、征租地及补偿方式、面积、标准、资金额度、村民电话、村民签章[手印]),经项目义务监督员、村民代表签字,村委会签章,监理单位、区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后,在区县财政局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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