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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建〔2011〕310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办[2011]5号)要求,结合财政部、环保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办[2011]5号),财政部、环保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区县财政配套资金构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资金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项目实行指定业主制,必要时实行代建制。原则上项目所在地乡镇(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筹措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农村集中供水水质净化、村庄垃圾收运及处置系统、村民聚居点污水处理、村民散户污水治理示范、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重点次级河流面源污染综合控制及生态修复措施、农村老垃圾场封场处理、无主工业渣场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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