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综〔2011〕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9月 1 日起,我市正式启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重庆市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以下简称非经营收据)。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非经营收据的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非经营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领购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二、各用票单位可于2011年 8 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首次领购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对申请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不得供应票据。
  再次领购时,需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财政票据核销情况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以及领购手续。
  三、各用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票单位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其他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混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据入帐。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