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0〕3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成立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及接收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人员编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二、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年度进人计划和编制
自治区教育厅要加强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联系沟通,准确掌握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组织各市、县(区)教育局申报用于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岗位需求计划,并由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当年全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同级编制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当年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按照预留编制的办法,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