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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通知
(渝财库〔2011〕30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国库集中支付是完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机制,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的重要措施。我市自2002年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部分单位存在违规划转资金、大额提取和使用现金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业务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现对市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内部转账、提取和使用现金的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内部转账业务办理
  预算单位应按预算批复的项目和用途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将款项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最终收款人。未经财政部门审批,预算单位不得擅自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划转资金(以下简称“内部转账”),以下内部转账业务按规定程序办理:
  1、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市级教育收费资金,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
  2、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工会经费等资金,通过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方式办理;
  3、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休费、退休费、绩效工资、奖金等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支出,助学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支付给个人的支出,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
  4、归还已垫付的资金,应报送书面材料说明事由,附垫付资金的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审批同意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
  5、主管部门不得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属预算单位拨付资金,因特殊事项确需拨付的,应报送书面材料说明事由,经市财政审批同意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
  6、确需办理内部转账的其他特殊事项,应报送书面材料说明事由,经市财政审批同意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
  二、现金的提取和使用
  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现金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现金管理的通知》(渝财库[2002]148号)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提取和使用现金。积极推行公务卡报销结算,减少现金使用。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现金的,授权支付单笔提取现金不得超过5万元,当日累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10万元。因特殊事项,确需超过限额提取使用现金的,应报送书面材料说明事由,经市财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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