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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11修正)


  第三十三条 保护区内确需建设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方可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核发。

  建设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权限,按照规划要求核发。

  张家界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按照《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周围的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

  第三十五条 保护区内的卫生设施、临时服务网点和客运交通应当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统一安排,从严控制。具体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包装材料。

  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

  设立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保护专项经费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赞助、国际援助和征收资源有偿使用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设立和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政府收取的武陵源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除用于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外,应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景区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基本生活补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烧山、烧田坎、燃放烟花爆竹等违章用火行为破坏景观、植被、地质地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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