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与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及其相邻的部分地域。分为保护区、农副业区、建设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保护区、农副业区、建设区的具体界限,依据《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限,由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