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烧山、烧田坎。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非指定的地点吸烟或者进行其他违章用火行为。”
三、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松材及其制品;”
四、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损毁、窃取钟乳石料,禁止在溶洞内烧香点烛或者从事其他污染破坏溶洞景观的行为。”
五、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六、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人民政府收取的武陵源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除用于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外,应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景区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基本生活补助。”
七、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烧山、烧田坎、燃放烟花爆竹等违章用火行为破坏景观、植被、地质地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删除第三十八条。
九、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