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民〔2011〕89号)
各区民政局、光明新区社会管理局,坪山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定义
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我市每月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
二、发放对象
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三、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档次标准:
(一)80— 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0元;
(二)90— 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0元。
四、申请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须经申请、审批后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津贴。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申请时填写《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见附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A4纸复印件,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老人,也可约工作人员上门申请。
(二)社区工作站受理核实。社区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社区工作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适当形式的公示等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对证明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签署调查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可适当顺延上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