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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事权划分原则。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严格用于市本级事权支出,申报单位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与部门预算重复,不得用于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项目管理原则。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年度项目计划及临时项目。

  (二)审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安委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申报指引。

  (二)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

  (三)编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项目计划。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

  (五)汇总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并向市安委会报告。

  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是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经费的安排和管理。

  (二)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三)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四)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市安委办有关指引申报项目,申报资料必须齐全、真实。

  (二)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等报告。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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