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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8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隧道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隧道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隧道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1.4 隧道突发事件分类和分级
  1.4.1隧道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因水灾、地震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隧道主体结构破坏、附属设施损害等事件。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施工维护等引发的隧道主体结构破坏、隧道附属损害、人员伤亡、车辆等火灾和爆炸、大面积停电、单向或双向停运等事件。
  (3)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等事件。
  (4)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聚众滋事等事件。
  1.4.2隧道突发事件分级
  隧道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一般隧道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隧道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或交通事故拥堵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3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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