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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8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我市会展业发展软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07〕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是指以市政府作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参与的展览、会议、论坛、节庆等活动。
  二、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的申报应由主责单位提出。主责单位是指牵头制定活动方案和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做好全面协调及保障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三、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符合全市重大发展战略或外事外贸、双边工作需要的会展活动。
  (二)由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举办的;或由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主办,要求市政府参与的会展活动。
  (三)展览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
  (四)规模大、层次高,能够产生较高会议产业经济效益的会议。
  (五)具有国际化水准,在业界具有权威性,对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影响力具有较强作用,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国内高端会议或国际性会议。
  (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广泛参与度的大型综合性节庆活动。
  四、主责单位在举办会展活动前一年的11月1日之前(已获准列入市政府常年举办的除外),向市会展办提报,经市会展办提出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评估预审后提报市政府审定,原则上其他时间不再接受申报;对临时提出的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参与的会展活动,须由主责单位向市政府书面申请,经市会展办审核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分管市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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