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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部分实施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部分实施说明的通知
(京文演发〔2011〕274号)


各舞台艺术生产单位,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1037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奖励作用,对奖励部分实施办法说明如下:
  “扶持资金”奖励分为:“配套奖励”、“以奖代补”两种形式。北京市属文艺表演团体、市属改制文艺表演团体、在京依法注册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的剧目,如符合以下规定,可于每年5月份全月向北京市文化局演出艺术发展处提交申请。
  一、配套奖励
  (一)奖励方式
  “配套奖励”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艺术节“文华奖”、文化部优秀保留剧目奖和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剧目,按照国家级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地方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奖励资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市财政配套奖励的剧目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书面申请;
  2.获奖证明材料及奖励资金证明。
  二、以奖代补
  (一)奖励方式
  “以奖代补”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演,在首演后一年内营业性演出取得良好业绩的剧目(公益性演出、政府补贴的各类演出、旅游驻场演出除外),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选出3部给予不同类别奖励,其中:A类奖励2部,每部奖励金额100万元;B类奖励1部,奖励金额6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剧目,由该剧目版权持有单位提出申请(联合版权共同申请)。
  1.A类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作成本不少于100万元。
  (2)在400座以上剧场演出。
  (3)按照艺术门类不同,演出场地、票房收入达到规定标准:
  话剧、音乐剧:演出6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600万元以上;
  戏曲、歌剧、舞剧、有整体构思的大型音乐作品、曲艺作品和整台的杂技作品等:演出30场以上且票房收入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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