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1〕21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部门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载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以下情形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