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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夜景灯饰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市容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规划、设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及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户外亮化设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夜景灯饰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区夜景灯饰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夜景灯饰统一规划与管理工作。市规划、城管、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应积极协调,密切配合。
  夜景灯饰设置是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重要内容,市区所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认真执行。
  第五条 下列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护者都应当设置各类夜景灯饰:
  (一)主要街道两层以上建筑及楼寓外形较好的底层建筑物、构筑物;
  (二)主要街道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等;
  (三)商业门店、饭店、宾馆及文化、娱乐、休闲场所;
  (四)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五)市区窗口单位、大型建筑、旅游景点及其他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主体建筑、主要街道交叉口转角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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