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少数民族母语文(维吾尔语、哈萨克语)骨干教师培训班的通知
(新教师办〔201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新疆师范大学、新疆教育学院:
根据《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新疆双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民〔2010〕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双语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少数民族母语文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提高双语教育教学质量,拟委托新疆师范大学和新疆教育学院举办2011年自治区少数民族母语文(维吾尔语、哈萨克语)骨干教师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参训骨干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学科专业知识技能,增强教研能力、新课程驾驭能力和专业化发展引领能力,努力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母语文骨干教师队伍,为推进双语教育事业,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培训对象及条件
各地、州、市初中和小学母语文(维吾尔语、哈萨克语)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研员。参训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自觉抵御“三股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渗透,政治立场坚定;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有志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二)相关条件。初中母语文参训教师须具备7年以上教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50周岁及其以下;小学母语文参训教师须具备5年以上教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为45周岁及其以下。
各地、州、市教育局统一上报参训学员名单,并由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资格审定。审定不合格者,取消其培训资格,培训计划由师资管理处统一调剂选派。
三、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120人,其中新疆师范大学承办初中维吾尔语文和小学维吾尔语文2个班,每班30人;新疆教育学院承办初中哈萨克语文和小学哈萨克语文2个班,每班30人。具体名额根据各地(州、市)中小学母语文教师比例分配,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