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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分类监管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受贿赂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分类监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秩序。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应当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商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严格限定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商业预付卡的分类标准,抓紧组织做好对本地区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专项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结果以设区市政府名义书面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商务厅要根据调查结果逐一确定我省各发卡机构发行预付卡的名称、使用范围及类型。此项工作应当于2011年7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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