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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鲁政发〔201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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