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架空线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架空线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架空线,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10千伏以下配电线缆、电车供电馈线线缆、城市道路照明供电线缆及其杆架。
第三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架空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架空线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架空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五条 设置架空线,应当经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需要取得规划、施工等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架空线设置用途、期限、地点、路由、长度等的说明;
(二)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
(三)在他人所有的杆架上搭挂线缆的,应当提交与杆架管理人签订的使用和安全维护协议;
(四)应当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七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申请设置的期限、地点、路由、长度等是否符合环境建设规划、本市架空线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容貌景观标准,图纸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在2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置架空线的书面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