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执行。
三、认真履行规划环评的报批和审查程序
按照《条例》要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由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对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以及未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规划审批部门应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同时通报原组织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明确编制和实施规划环评的责任
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有关部门是规划环评编制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为保证本市重大项目尽快实施,提高审批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依法组织及早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组织实施规划环评中的有关内容。
开展规划环评所需费用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五、加强规划环评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