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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规划环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评是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并进行跟踪评价的方法与制度。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划环评更加注重环境累积影响、区域性和间接连带性环境影响,突出强调环境管理从微观到宏观、从末端到源头、从点源到区域的发展要求。实行规划环评对于从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

  二、编制规划环评的范围

  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规划环评的重点是“一地、两域、十专项”,即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其中综合性规划须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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