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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建设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建设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1〕19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9号令)和《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和《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6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方案备案与物业管理办法衔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建设方案中,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2010年10月1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编制建设方案时,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应同时符合规划许可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

  如果已完成建设方案备案,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不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标准的,应当办理建设方案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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