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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照工程结算价(不含设备费)及有关规定协商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并在保修书中约定,发包人可按照保修书的约定分次结算并返还质量保证金,当承包人履行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并办理了缺陷责任期终止手续,发包人应当于14天之内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拖欠和克扣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价款中,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分包价款,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取得劳务分包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建筑市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第三十七条 造价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抽查和集中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企业分别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对检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咨询合同。

  (二)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情况。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执行情况;

  2.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执行情况;

  3.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各项取费费率的执行情况;

  4.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等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情况;

  5.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6.规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7.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计取情况;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标准的约定情况;

  9.工程量、工程款的计算、申报、审核、支付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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