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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调整运输、排放处置费用标准,实现全过程监管。

  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原则,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运输费和排放处置费。遵循“弥补成本、合理盈利、计量收费、促进减量”要求,加快研究调整建筑垃圾运输费和排放处置费标准,促进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市场形成。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必须选择具有消纳许可的资源化处置场或填埋场。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和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确保其从产生、运输到处置全过程规范、有序。

  (五)规范设施建设标准,加快资源化设施建设。

  研究制定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标准,完善处置场所设置许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对示范作用较强的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和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购置,给予一定支持。对符合资源化标准要求的企业,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六)制定再生产品规范,推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研究出台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的鼓励性政策,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明确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范和要求,并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

  (七)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与处置量、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有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工程槽土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实现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定期主持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管理责任。

  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规划制定、督促检查和平台搭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布局和政策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加强建筑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组织编制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规范建筑垃圾相关许可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对联单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市质监局负责开展再生产品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执法检查,研究建立夜间综合巡查执法长效机制。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税收减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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