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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意见

  2.构建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区县政府可采取行业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组建专业管护队伍,形成区县、乡镇、村三级综合服务网络。也可采取由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经营的模式,通过项目公开招标,委托具有一定实力和经验的单位或企业进行管理。

  (三)建立长效投入保障机制。

  1.加大投入力度。区县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资金投入的主体。要根据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任务及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对应由区县、乡镇政府承担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明确资金拨付渠道。区县自有资金不足的,可从市级划转的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已建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2.规范使用农村公益事业专项经费。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现有各项农村公益事业专项经费的监管,进一步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管护经费比例,按标准核定村级管护人员的最低数量,并明确应承担的管护责任。

  3.实行差别化资金补助政策。对可以进行市场化经营的农村基础设施,区县、乡镇政府应通过多种措施鼓励经营,并根据经营收入与实际运行成本的差额给予一定补助。对不适合进行市场化经营的农村基础设施,区县、乡镇政府要对设施维护和管理予以全额补助。

  (四)建立考核监管体系。

  市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根据设施设计使用年限、正常损耗和安全性等因素,建立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考核监管指标体系。要加强行业监管、业务指导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区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绩效考评,并在全市通报。相关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监管措施,确保农村基础设施最大程度发挥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形成有效合力。

  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要求,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明确区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理确定资金投入比例。要建立区县、乡镇、村信息分级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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