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意见
(京政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是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入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维护好、管理好农村基础设施,对于夯实郊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推进郊区城镇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内容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出资主体、监管主体,通过拓展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维护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农村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使改革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二)工作内容。2011年8月底前,基本建立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本文件所指农村基础设施包括:农村街坊路、供水(含消防用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公共厕所、绿化、大中型沼气站、生物质气化站、雨洪利用、太阳能浴室、路灯(含太阳能路灯)和户用沼气、脚踏式户厕、吊炕等设施。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进行资产登记并实行台账式管理。

  市、区县、乡镇政府无偿资助或社会捐资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资产登记,实行台账式管理。其中,在行政村范围内并供本村村民使用的基础设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登记;联村共用或跨村共建的基础设施,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登记。对在村民宅院内的户用沼气、脚踏式户厕、吊炕等设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登记主体难以明确的,由乡镇、村协商确定;仍存在争议的,由区县政府确定。

  (二)建立责任明确的维护和管理体系。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区县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机制,尽可能将农村基础设施纳入政府部门管理范围。其中,公共厕所、路灯(含太阳能路灯)、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等设施纳入市政市容部门管理范围,供水(含消防用水)、污水处理、雨洪利用等设施纳入水务部门管理范围,农村街坊路纳入交通路政部门管理范围,绿化纳入园林绿化部门管理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城镇标准组织做好农村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对户用沼气、脚踏式户厕、吊炕等不便纳入政府部门管理范围的农民自用设施,区县、乡镇政府可组建专业机构负责管理服务或通过中介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