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京政发〔201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以及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市政府同意市文物局、市规划委确定的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及其图纸,由市文物局、市规划委另行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