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商所(分局)巡查人员对申请人住所进行场地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昆明市工商局对外承诺的行政审批时限内。
七、对城市道路的认定标准严格按《通知》中的规定执行。《通知》所提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主城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加强对县(市)区以上政府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的主要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的管理工作。
八、各县(市)区工商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分局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工商所(分局)注册大厅显著位置将本实施意见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的通知》张贴,并做好对申请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各级个私协会要以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说明工作。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2.经营场所核查表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2:
经 营 场 所 核 查 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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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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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街经营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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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街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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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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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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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与产权证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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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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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公、住房改为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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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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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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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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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分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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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貌 所长(分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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