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商铺”的有效的房产证明,实际使用房屋与房产证一致的,巡查人员签署“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2)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非“商铺”的有效的房产证明,经现场核实经营场所处于临街位置,巡查人员签署“不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3)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住宅”的有效的房产证明,经现场核实不处于临街位置、不是铺面经营的、且能够证明已取得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巡查人员签署“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4)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办公用房(写字楼或商住两用的)”的有效的房产证明,经现场核实不处于临街位置、不是铺面经营的,巡查人员签署“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5)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综合用房(或车库的)”的有效的房产证明,经现场核实不处于临街位置、不是铺面经营的,巡查人员签署“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6)房产证上未注明房产用途或房产用途为“其它”、“剩余产权”等字样的、经现场核实经营场所处于临街位置的,巡查人员签署“不同意登记”的巡查意见,报所长(分局长)复核后签字、盖章返回登记窗口。
  三、对于申请人能够提交房产用途为“住宅”的有效的房产证明、住所非建筑物一楼(或底层)的,继续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无需启动场地核查程序。
  四、昆明市工商局2008年出台的《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全市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2009年出台的《关于支持外引内培,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和《企业登记指导意见》中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优惠措施的条款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五、凡在2010年8月17日前申请人已取得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前置许可、申请登记住所为临街经营场所的,可按原有住所管理规定办理企业(个体)的注册登记。2010年8月17日后的,一律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