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昆工商企字〔2010〕8号)
各县(市)区工商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分局:
根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新开商业铺面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0]160号,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在受理道路两侧工商登记时,临时建筑一律不得审批为商业铺面经营场所;对利用有产权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核实是否是商业用途,经核实不属于商业用途的,一律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用于办公、居住等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改为商铺的,一律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市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各局遵照执行:
一、在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住所为建筑物一楼(或底层)的、无法提交有效的房产证明的,一律不得受理登记。
1、本条所指的有效的房产证明是专指住建部门(或部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其它土地证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不能作为有效的房产证明。
2、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房产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房产证明均不算有效的房产证明。所以,住所为建筑物一楼(或底层)的、未办理(或未取得)房产证的新购房屋,暂不得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二、在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时,对于申请人能够提交有效的房产证明、住所为建筑物一楼(或底层)的,均需要启动场地核查程序,具体操作为:
1、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申请人能够提交有效的房产证明、住所为建筑物一楼(或底层)的,向申请人发放《经营场所核查表》(详见附件二),要求申请人到住所辖区工商所(分局)办理场地核查手续,由工商所(分局)巡查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填写《经营场所核查表》,返回登记窗口;
2、工商所(分局)接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核查表》后,由所长(分局长)指定两名巡查人员进行场地核查;
3、巡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按照《经营场所核查表》中地址、是否有房产证、房产用途、是否是办公用房、住宅改为商铺逐项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