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
(黔府发〔2011〕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部分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加大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但是,由于我省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农业生产条件差、人均耕地少、部分地方土地贫瘠,部分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老弱病残和缺少耕地的农户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季节性缺粮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是对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适应扶贫攻坚新形势,切实保障民生的有力措施,是健全完善我省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客观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2011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起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并与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等有关制度有效衔接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缺粮问题。随着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的提高以及扶贫开发力度的加大,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基本口粮问题逐步解决后,再取消粮食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坚持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三是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发展生产相结合。四是坚持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冬春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五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六是坚持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三、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
1.救助范围。救助范围为耕地少、劳动力缺乏、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基本口粮且不能通过自身能力或其它途径解决基本口粮的农村低保家庭。粮食救助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农业人口的3%以内,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县(市、区)粮食救助人数可控制在农业人口的4%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