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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省人民政府按程序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等的规定,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Ⅰ、Ⅱ级应急响应(预警)建议,报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转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协调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等有关救援力量向救援地点集结,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职责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中,省级指挥机构要按照省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响应,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能,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派遣处置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设备,综合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各级应急委主任授权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牵头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由协助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各有关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被紧急征用物资、设备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剂救助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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