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应急办接报后,要迅速编辑《应急信息专报》按程序呈报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情况紧急时,要迅速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呈报《应急信息专报》。
第十五条 各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内的地区、部门、单位加强合作,建立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通报渠道以及突发事件协作处置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置需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应急处置协作。
第十六条 省政府应急办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批示、指示传达到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明确办理及反馈时限,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以《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批示督办落实情况》形式报告相关领导,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规定和信息上报有关要求及时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报告、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突发事件苗头,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应急响应(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重大以上应急响应(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
第十九条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应急响应职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现场动态信息,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文件的规定,立即组织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控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省政府应急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起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文书,按程序呈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转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