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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作为省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全省应急管理及省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提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建议;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七条 省应急委成员及其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黔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职能职责,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省应急委适时成立省综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负责人由省应急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省应急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政策措施,必要时提请省委常委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省应急委主任办公会议。由省应急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参会人员除省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外,视议题内容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研究审议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省应急委专题会议。由省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对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示;安排部署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讨论其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省应急委主任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应急办主任签发,必要时报省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省应急委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联系相关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省应急委副主任签发。省政府应急办负责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按照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分类处理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处理和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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