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府发〔2011〕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机制、体制、法制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职能职责;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省应急委的具体职责是:组织起草和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审定省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省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有关地区、部门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制定全省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全省应急物资储备布局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抓好全省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省应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军区司令员、副省长、省武警总队总队长、省长助理、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以及中央在黔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省应急委主任领导省应急委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省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分管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负责分管的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临时或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