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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制定的《关于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有关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有关意见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杭州海关 省国税局 浙江银监局

  自2010年6月浙江省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份以来,在全省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迅速,为促进我省涉外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省(不含宁波)3907家第一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名单已在中国人民银行、省商务厅等部门网站中公布。为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享受政策便利,现将开展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推选标准
  (一)在浙江省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需求,自愿参与试点。
  (三)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务、海关、国税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一年内没有走私违规情节、海关B类及以上企业,资信较好,内部管理规范。
  (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二、企业推选程序
  按属地原则,各市、县(市、区)及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级企业的申报审核和全辖汇总,由各级政府行文逐级上报。
  (一)愿意参与第二批出口贸易试点的企业填制申请表并报送各市、县(市、区)商务(外经贸)局(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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