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发改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人力社保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卫生发展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正确引导,依法监管。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职业行为,依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争取达到20%以上。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以自主选择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综合医院和有特色的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选择与其医院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