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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分析气候对森林防火的影响,每半年进行一次会商。森林火险期,应随时会商,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确定带班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每2小时通过中国森林防火网络信息系统,查看一次国家卫星监测的热点,对疑是森林火灾的,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核实,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接通知后2小时内反馈核查情况,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立即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场情况、扑救情况等,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时间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等情况,确定合理的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派现场指挥负责人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按《重要火情报告》格式,每2小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报告,指导扑救森林火灾,火情重大时,应直接到现场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扑救森林火灾。

  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

  (二)清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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