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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成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森林防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按时整改,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发布森林防火命令;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应 24 小时集中待命。

  其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香、点烛、烧纸钱;

  (二)烧灰积肥、烧田坎、烧木炭、炼山;

  (三)点火取暖、野炊、烧烤、吸烟;

  (四)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

  (五)其他野外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印发森林防火宣传资料,在森林防火区入口刷写护林防火标语,制作森林防火标牌,在醒目地段悬挂横幅,利用广播、展板、墙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知识。

  教育部门应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常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时播发或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禁止未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车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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