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四)根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挥扑救本辖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五)协调处置跨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
(二)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组织人员迅速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三条 巡山护林人员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帮助、指导当地群众制订森林防火的乡规民约;
(二)巡护山林,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与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包含森林防火区域划分、指挥和组织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物资储备、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划定。